中文
。 国威公司、蒋国屏申请再审称,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其主要理由为:(一)二审判决关于“隐含技术特征”的引入违反全面覆盖原则,缩小了国威公司和蒋国屏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二)二审判决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解释错误。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