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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敏、王琴,被告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鹏、梁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石柱县县城夜景灯饰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销毁所有侵权物品;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500000元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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