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行政处罚提起复议或诉讼,不排除行政机关执法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香奈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香奈儿公司辩称,无论是商品的形状或者外包装只要具有识别商品的作用或者能够使相关公众认为与特定的商品品牌有关联,就构成商标性使用。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双C反向形状,不具有功能性,应认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该形状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与香奈儿公司有关,即使再标注其他商标也不会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