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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证据是否能够被合理采纳之一
(见附件2)可以看到,文件中的标注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可见该文件的标注日期和公开日期相差了近一年的时间。这说明了对比文件1的HPLC的实验日期并不可能是其真实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1,没有证据表明其公开日期在本案的申请日之前,不能将其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案的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9.08.09 -
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缺陷答复
意见陈述书,才有可能使得专利申请获得一个相对理想的结果。 在实践中,经过发明人、代理人、企业IP与审查员的不断沟通、博弈,总结出了一些针对程序类专利第三类审查意见的答复经验和思路,比如针对审查意见中事实认定、惯用技术手段、公知常识等问题采用不同的陈述策略。相对而言,专门针对程序类专利审查意见中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答复的影响研究较少,本文尝试从技术问题角度出发,探究程序类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 01、程序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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