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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评价客观事实亦会构成商业诋毁
社会公众对该品牌的高度不信任,严重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综上,涉案文章所附图片真假难辨,与爱思开公司存在特殊竞争关系的迈头公司、张运华未尽核实审查义务,误导公众,损害了爱思开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审改判迈头公司、张运华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依法在微信空间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赔偿爱思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开支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
发布时间:2019.03.27 -
印尼反垄断机构拟对打车软件Grab罚款近500亿,Grab将提起上诉
日经新闻消息,印度尼西亚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周四(2日)宣布对东南亚打车软件Grab的印尼分公司处以总计300亿印尼卢比(200万美元)的罚款,因认为其向部分司机提供优惠待遇。 该分公司周五(3日)表示将对该决定提起上诉。 此外,印尼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在周四的声明中表示,要对Grab的商业伙伴汽车租赁公司Teknologi Pengangkutan Indonesia(TPI)处以190亿
发布时间:2020.07.06 -
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论的界限及裁判规则
聚焦司法案例,解读商业诋毁的构成和裁判规则,明晰商业评论和商业诋毁的界限,为企业宣传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商业诋毁的构成及裁判规则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6]将商业诋毁界定为: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贬低和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地位
发布时间:2019.10.21 -
同业监督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作者: 李建波 张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符合4个构成要件:一是具有竞争关系;二是商业诋毁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具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四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经营者对于他人的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批评,但评论或批评应具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案情简介】 原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极
发布时间:2017.11.29 -
民事诉讼视角下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刍议
作者| 蔡卓森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判定并非难点,引人误解作为其判断标准已经形成共识,但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原告的起诉资格、损害赔偿等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了自1993年立法制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以来的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界定了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判断标准,删除了应由广告法
发布时间:2020.12.17 -
民事诉讼视角下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刍议
作者| 蔡卓森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判定并非难点,引人误解作为其判断标准已经形成共识,但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原告的起诉资格、损害赔偿等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了自1993年立法制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以来的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界定了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判断标准,删除了应由广告法
发布时间:2020.12.17 -
首例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诉前禁令颁发,保护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前言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声望的定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为积累良好商誉,企业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凝聚了无数员工的心血。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贬低和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地位及不当利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0.09.07 -
向招标人发送侵权警告函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活动中受到极大限制。二被上诉人为了打击直真公司,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在缺乏正当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恶意提起多起诉讼案件,多次向中国移动公司进行投诉,不仅在投诉中使用虚构、夸大事实的描述,而且以不存在的法律事实恐吓中国移动公司,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1. 二被上诉人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和发出风险提示函,含糊、笼统地指控直真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恐吓中国移动公司不要与直真公司进行商业合作。2. 中国移动公司
发布时间:2023.04.07 -
擅用未生效判决进行宣传构成商业诋毁案
在市场竞争中,个别经营主体为了谋求自身竞争优势,选择以节选公布未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但这一举动可能使社会公众对其他经营者产生误解、质疑和偏见,损害他人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海螺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螺克公司)诉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底特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认定底特公司在其网店中节选拼接展示未生效判决文书及仿冒产品警告等文字,对螺克公司
发布时间:2023.11.03 -
恶意诉讼+恶意投诉+商业诋毁被判赔300万元案
诉讼、行政(行业)投诉、电商平台投诉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MASkin和BENEHAL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不实文章构成对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的商业诋毁;注册和使用与“maskin”“BENEHAL”“必利好”商标以及“世康”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上海行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徐某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