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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荷兰《1995年专利法》第53(3)条生效,药店制备药品适用专利例外。 第53(1)条规定了专利持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制造、使用、向市场投放或转售,出租或交付专利产品,或以其他方式为其业务或在业务中经销专利产品,或出于此类目的提供、进口或储备专利产品。现在,法律为药店制备药品制定了例外。新的条款规定: “3. [.……]专有权既不适用于药店为患者个人用药而依据处方制备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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