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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已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本文主要对该案涉及的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与保护进行评析。 案件评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经营者”定义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此类主体体现了市场竞争性,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但该案中的权利主张者和被诉侵权者均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并非上述规定所指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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