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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释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是否具有不良的影响,而不是使用商标的结果或者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的不良影响[2];另一个问题则是在先权利,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没有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可以看出,侵犯当事人在先权利是可以作为一种相对事由对诉争商标进行撤销的。“在先权利”也同样是需要加以思考的,“卤西西” 案中的使用似乎并没有侵犯郑渊洁先生的著作权,也并没有侵犯其他任何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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