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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平台方,是以网络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为基础,由平台方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存储、介入、链接和分享等网络服务。对于此类短视频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 然而,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在判断短视频平台商应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时,关键是判断其“主观过错”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2】这就使短视频平台商能否进入“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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