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正当使用
-
浅谈经营者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
随着互联网对传统市场经济的冲击,市场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在新经济形势下,经营者为了销售、推广产品,需要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本文从商标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入手,浅谈经营活动中的商标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边界问题,供大家参考。 相关判例 在具体判例中,法院对经营者使用商标权利人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并不相同。 案例一 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顾清华侵害商标
发布时间:2019.02.20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 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 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隐性使用的商标侵权认定与不正当竞争研究
目次 一、关键词隐性使用的商标法分析 1. 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2. 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法的混淆 二、关键词隐性使用的竞争法分析 1. 交易机会的丧失 2. 搭便车的正当性 3. 限制中立关键词广告的反竞争性 三、隐性使用的正当性分析 1. 付费搜索结果的明显标注 2. 消费者搜索成本不变 3. 增加交易选择机会 4. 线下自由竞争的再现 5. 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 四
发布时间:2023.09.07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浅析装潢类商业外观的知识产权保护
、字词标记相分离的室内装潢能否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值得进一步探讨。 商业外观的定义与分类 商业外观(Trade Dress)一词来源于美国,其本质用途与作为商标使用的词汇相同,用来指明商品的来源。具体可分为三类:(1)包装或容器上各元素特征的整体形象;(2)呈现给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一元素的组合;(3)产品自身的设计或者形状。但这并非穷尽式列举,因为“任何传达意思的”可以被用作“标志”或者
发布时间:2020.09.16 -
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所含文字不构成侵权
阅读提示 因为使用注册商标含通用名称的文字作为企业标识,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诉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遭驳回 因认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全脑研究院)将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特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送上被告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全脑研究院诉
发布时间:2008.02.22 -
“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是若前述主张成立,蜗牛公司、百度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被诉推广链接的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均未显示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字样,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被诉行为并未落入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调整的范围。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一般而言,用户使用“古剑奇谭
发布时间:2023.07.28 -
商标局、商评委作出截然不同的决定,“星空”商标是否应被撤销
提出转让申请,2015年8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由原所有人卫视制作有限公司转让至现所有人星空华文公司。 该案第三人蒋某,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部分核准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星空华文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蒋某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2015年10月27日,商标局作出决定
发布时间: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