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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原使用范围”判定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一、引言 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在不动摇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前提下,于有限范围内对在先使用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然而,该制度立法上的模糊性和既存的理论争议,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中暴露出众多问题,其中包括对“原使用范围”的判定。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大多从立法目的出发进行分析,但由于不同主体对立法目的的不同解读及考虑因素存在的差异,目前并未达成一致。而比例原则虽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其中所蕴含的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
发布时间:2024.02.06 -
美国司法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比例原则与实践
在当前中国正试图不断提高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之际,尤其是在《专利法》四修稿准备大幅提升法定损害赔偿额上限的背景下,美国的司法实践却反向而行,对于合理许可费的评估与计算要求益发严格,以避免造成权利人(原告)的不当得利,违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寻求动态填平的基本宗旨。 美国司法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比例原则及实践中的做法,有可供借鉴之处。由于另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和证据法与证据开示程序等作为配套,以合理
发布时间:2019.02.12 -
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探索适用
作为比例原则的发端地,德国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将比例原则纳入了禁令颁发的考量之中,规定在德国《专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比例原则是一个方法论意义上的工具性原则,一个行为只有依次通过了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妥当性、多重手段中作出选择的最小伤害性和受损利益和所得利益相互权衡的均衡性三个子原则的审查,才能被认定为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下面我将从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实际审结的案例出发,分享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4.12.04 -
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量定中的运用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之间尚有差距,存在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之现象。尽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但因内容的抽象等原因,致使确定惩罚赔偿基数时过度依赖自由裁量以及惩罚赔偿的倍数主观化等问题。鉴于比例原则可私法化与必要性,将此原则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解决法院依据较为抽象的法规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度性与主观性问题。其作用表现为将原本主观化的利益权衡内容
发布时间:2021.08.02 -
比例原则在“老字号”同源使用者权利冲突中的适用及展开
裁判要旨 本案发端于“吴良材”字号的同源使用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混淆状况,法院在为相冲突的法益(原告商标权、被告企业名称权)制定边界的过程中,引入比例原则指引裁量过程,从而创新性地运用区域限制手段为同源使用者共存划定了合理而清晰的界限,实现了多方(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与消费者等公众之间)利益的动态均衡。 本案系深入贯彻知产司法保护政策的有益尝试,进而从方法论意义上拓展丰富了“比例协调
发布时间:2019.10.24 -
小程序侵权第一案后的冷思考
和案例,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笔者主张,在网络接入商屏蔽义务的判定中应当适用比例原则,以实现版权人、网络企业与用户的利益平衡。 一、网络接入商屏蔽义务的引入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服务商区分为接入服务商、缓存服务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搜索链接服务商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豁免条件。豁免本应与义务相对应,但对网络接入商却并非如此。学术界与司法界对网络接入商版权保护义务的探讨屈指可数,且
发布时间:2019.03.12 -
数字时代德国专利法的修订新动态述评
的主要亮点是:紧密协调民事法院侵权诉讼和联邦专利法院无效程序的同步;进一步澄清停止侵权请求权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在专利纠纷中适用《德国商业秘密法》相应规则等。这反映了其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价值取向乃至规则方面的微妙且重要的变化。我国在进入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科技自立自强的科技强国的关键时刻,也对专利法进行了一轮新的修正和实践,适时分享借鉴德国在数字经济时代专利法的相应尝试和经验,不无益处。 几乎与迈入
发布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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