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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2017年7月,苏酒公司发现松江某酒类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包装上印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的“蓝色贵宾”酒。苏酒公司认为,松江某酒类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松江某酒类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苏酒公司经授权有权对侵犯“洋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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