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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视频平台海外版权维权探索之路—以东南亚十国为视角
随着国内网络视频市场趋于饱和,越来越多的国内视频平台走向海外,试图通过内容出海将品牌影响力带出国门,同时也希冀以此带动平台经济效益的提升。因此在当前,甚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海外市场无疑是众多国内视频平台的主要拓展目标。 在视频平台的出海过程中,除了进行全球化推广及运营布局,提高自身视频内容质量以外,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国视频平台如何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权利保护,使其成为出海
发布时间:2020.04.01 -
平台收费与注意义务间关系之检视
是指“有理由知道”(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应知”过失就是未尽到应尽的版权核查义务。而就“应知”的判断方法与因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9条有详细规定,其中并无网络服务提供者“收费”一项。认定“应知”的关键在于平台是否对用户发布内容进行了编排、推荐,从而可以“明显感知到”内容的侵权性。平台应承担的版权注意义务与其是否收费之间并无关联,于此再次得到证明。以电子商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4.09.30 -
81家电商平台签署保护知识产权自律公约
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集中签约活动。全国共有81家电商平台参加签约,23家电商平台代表在市场监管总局集中签约。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白清元出席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
发布时间:2024.09.23 -
由“黑洞照片”事件再看平台经营行为
“黑洞照片”不会出现“版权转让”等情况,任何个人或平台不会拥有该图片的任何权利。但视觉中国的客服人员却对用户表示,视觉中国已获得“黑洞照片”授权,使用该图片需向平台付费。 对于此次事件,笔者拜读、梳理了几十篇相关评论文章,在此想就几个涉及图片网络版权保护的共性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集体管理模式并非必须 有评论文章称,视觉中国作为网络经营平台,从事版权经营业务属于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予以
发布时间:2019.05.29 -
“通知-删除”规则在周边衍生品维权实务中的适用和困境
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如在知识产权范围内赋予被投诉方“反通知”的权利,规定了权利人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但仍未明确平台对通知及反通知的审查权限,赋予了平台方较大的自由衡量的权利。[2]整体来看,我国“通知-删除”规则在立法层面尚缺少具体的配套细则,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易产生一定争议。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虽明确了通知书形式,但对
发布时间:2019.12.23 -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平台启动
日前,中国软件产业年会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平台正式发布。 据悉,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平台是为提升中国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企业自主保护能力,解决软件确权难、举证难的问题,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与联合信任共同建设。该平台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为主要手段,在代码产生和设计开发阶段即可实时认证,第一时间为软件作品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生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软件开发
发布时间:2019.01.30 -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上线
近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下称预审管理平台)在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上线仪式,并将逐步在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 预审管理平台具有全流程、智能化、可定制、云服务等特点,集电子申请、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自动分类、复审无效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处理快速预审、征信管理、智能辅助审查等功能于一体,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能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授权
发布时间:2019.05.22 -
《电子商务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是平台方的法定义务 《电子商务法》在总则第五条中对平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该条内容如下: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根据该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是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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