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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多玛家霸瑞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笔者结合本案判决,从商标权无效宣告的“一事不再理”浅析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适用问题。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界定 “一事不再理”系指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得针对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重复审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家霸公司在2001年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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