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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等,因而该项义务不属于主给付义务。至于它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需要探讨。鉴于它含有给付的内容,笔者赞同从给付义务的见解。 上述思路完全适合于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成立所需要的当事人为研究开发人和委托人,所需要的标的为有待研发的技术,再就是存在着技术开发的合意。可见,保密义务不是委托开发合同的成立要件。再者,不但委托开发合同中存在保密义务,承揽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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