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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然成为大众的主要购物消费方式。网络购物平台一方面极大丰富了大众消费选择,促进了消费便利,另一方面由于对其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于对传统实体商店的监管,导致通过电商平台售假的情况越来越受到立法者关注。平台售假的商标侵权判定问题,给传统商标侵权规则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规则层面,应如何认定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尤其是如何把握其主观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制度层面,在遏制网络售假方面,平台到底
发布时间:2022.01.07 -
短视频作品传播中的平台版权责任
在短视频产业链中,各种短视频平台主要扮演的是内容分发的角色,作用非常关键。在短视频作品的传播中,短视频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版权责任?解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对短视频平台进行类型化区分。从版权责任的角度看,短视频传播平台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具体而言,应以具体的短视频传播行为来判断平台是否承担版权责任、承担什么样的版权责任,并考察平台的行为究竟是指向技术还是指向内容。 短视频作品的认定和归类 短视
发布时间:2023.04.06 -
“大掌门”游戏商标被盗用 法院判决游戏平台应担责
一家专业的游戏运营平台,未尽到一个专业游戏平台应尽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靠谱公司对于该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无法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主观过错及被告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靠谱公司赔偿原告玩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74万元。据此,石景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
发布时间:2019.01.11 -
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探讨
络交易过程中,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日益普遍。为了限制电商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 1.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关于限制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首先主要体现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中,其确立了“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该规则在2013年的修订版中得以保留,但其仅适用于
发布时间:2020.08.14 -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二审宣判!
今天(1月19日),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投诉方供货商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过程中存有过错,导致未及时终止处罚,网店售卖投诉商品存有不当且未积极维权,亦存在一定过错,改判酌定网店损失20万元,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网店积分和保证金。 案情回顾
发布时间:2021.01.20 -
外观主义法理下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接侵权责任研究
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实益主要在于可以区分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是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遭遇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时,往往可以以自己并非是被控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而援引“避风港规则”来抗辩,而网络用户则不行。从电商平台的定义可知,其经营者提供的是网络平台服务,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该条款一般被视为是“避风港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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