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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程序中“自认”的法律效力
,但由于二者正面的表面肌理明显不同,足以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均认为二者相近似,但二者实质上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一个争议焦点是无效程序中的当事人“自认”对专利有效性的影响。 自认制度在我国是“舶来之品”,是对国外自认制度的挪用和移植,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自认”的表述,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中。体现自认精神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0 -
无效程序中当事人限制自认效力的判断
【弁言小序】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当事人有时会主张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某一案件事实,此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可能会直接带来于己不利的后果,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其采取有条件的自认(即限制自认)的应对策略。 无效程序中并没有关于“限制自认”的表述,《专利审查指南》也只是在第四部分第八章4.3.3认可和承认中作了规定,即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4.11.26 -
专利确权程序中现有技术的自认
自认制度在我国是“舶来之品”,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自认”的表述,相关规定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中。 体现自认制度的相关规定有,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阐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当事人无须举证。 1998年公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
发布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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