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权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具体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涉案5项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转让合同》虽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合法有效,但该5项注册商标的转让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甲公司作为受让人,尚不享有涉案5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