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不具备实用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宣告全部无效。 案例评析 本案中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为请求理由的“非典型性”,即请求人没有根据专利法规定的理由和逻辑来对本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对于该类无效请求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请求。然而本案中,请求人虽然具体的评述理由和逻辑有些脱离正轨,其最终的主张却很明确,也提出了其自有的逻辑说理。在审查实践中,对于这类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