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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的财产模式及内在机理
内容提要 技术方案是纵向发展的,具有累积性特点,其保护模式不同于具有横向发展特点的文化成果。在专利制度中,相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技术方案的完成具有基础性作用。从职能上看,只有市场主体的生产性努力才会实现财富的增长,政府部门关于财产的程序性规定,追求的是秩序与公平。专利制度中的申请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中的保密、合同法模式中的要约等,均反映了发明人的意思自治。申请具有自由和公开的双重性
发布时间:2023.01.19 -
如何划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
01 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专利实践中,技术特征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需要将待审技术方案与相关现有技术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在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法条的审查中,也常常需要首先对技术特征进行恰当的划分。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中,通常需要判断被诉侵权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不可避免地要针对被诉侵权物和专利技术方案进行侵权比对,而这种比对
发布时间:2024.12.12 -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张琳) 【弁言小序】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实质审查中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以“整体考量”的方式进行创造性判断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在理解技术方案时,对发明以及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能够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更加全面和准确;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通过整体考量,全面考虑技术方案中各个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客观地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准确分析现有技术是否给出
发布时间:2016.06.12 -
浙江福瑞德与天津联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张海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毛琎、联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唐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瑞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福瑞德公司未使用过技术方案A。福瑞德公司多次公证以及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均可证明福瑞德公司实际使用的是技术方案B。二审法院以技术方案A作为福瑞德公司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二)技术方案A未侵犯涉案专利权。第一,在
发布时间:2019.05.13 -
不完美的技术方案也可以具有实用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涉及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判断问题的案件作出判决,对存在一定缺陷的技术方案能否产生积极效果作出认定。 该案中,某公司就名称为“一种鞋子”的实用新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该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可以携带例如指甲油、药膏以及香水等物品的鞋子。其通过在鞋子的带体或脚趾托上设置空心容腔,将指甲油、药膏及香水等物品填充进空心容腔内,以实现携带方便和出行简约的积极效果
发布时间:2022.07.19 -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
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了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已明确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9]而由于基因编程、神经网络等技术的普遍应用,实践中已经有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专利权保护[10],当然,也有以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而被驳回的案例[11],所以,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能否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以及随之而来
发布时间:2020.04.20 -
说明书详细撰写之“一基本三注意”
出现类似的情况,势必要求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及实施例进行尽可能详细地说明。 在具体操作中,笔者根据多年的撰写及审核经验,总结归纳为一个基本原则和三个注意,以供参考。 首先是一个基本原则: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要完全反映附图所表达的内容,通俗地讲,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说明书的内容就可以在脑海中构建出说明书附图。 还需做到三个注意,一是注意技术方案的层次性。技术方案的描述像
发布时间:2020.01.06 -
从不符合保护客体浅谈专利撰写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中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中国知识产权局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又对《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即,在其第二部分第一章中进行了如下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
发布时间:2020.07.01 -
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他人实施专利并据此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通过其业务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
发布时间:2024.10.30 -
产品市场销量大但技术方案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应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手机计步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基于商业成功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合理性基础是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符合主流的社会规范和期待,即使专利产品市场销量大,也不足以认定其获得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该案中,包某系一种名称为“手机计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