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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评陆某诉益阳金玉米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经营的新罗区汇佳米业批发部先后与龙岩市龙合广告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泊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龙岩市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媒体合作投放“中樺龍”商标广告。陆某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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