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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教育集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江苏教育集团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5万余元。 清华大学诉称,其是“清华”“清华园”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清华”为其有一定影响力的简称。江苏教育集团从事教育领域的经营活动,却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突出使用“清华”“清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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