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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拒绝交还客户微信群侵犯商业秘密案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被告刘某离职却不返还公司客户微信群及粉丝,被判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8000元。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刘某入职A公司负责社群运营,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购买了微信群粉丝后,由刘某履行公司职务管理相关微信群。 2021年12月,该公司出资设立B公司,之后刘某被调岗至B公司,并于2022年1月6日与B
发布时间:2024.09.02 -
员工离职后提供原公司客户信息给同业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员工离职后,带着从原任职公司知悉的客户信息等经营类商业秘密,以亲人名义开设与原任职公司业务相同的新公司,开展竞争业务。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该员工和两家关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任职公司商业秘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安徽某科技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电商家居类客户提供效果图制作、家居产品设计,公司开发定制了“客户信息
发布时间:2024.11.07 -
员工离职后专利申请权归属的法规及案例探讨
在科技发展快速的现今社会,员工的流动是一个常态现象。其中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若员工离职后,在一个短期间内提出专利申请,那麽这个专利的申请权是否应该归属于原单位、还是应该归属于员工或其任职的新单位呢? 这问题攸关于企业是否能合理的保护其研发产出、同时也攸关于离职后的发明人是否愿意持续创新的重要议题。本文将就相关法规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且总结出实务上的建议供各位读者参考。 ●《专利法》及
发布时间:2018.12.12 -
离职员工利用其已经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单位的经营秘密
离职员工利用其已经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单位的经营秘密 ——(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该案既涉及经营秘密又涉及技术秘密,涵盖了实践中的多种侵权样态,具有典型性。 该案判决认定被诉侵权公司和部分被诉侵权自然人侵害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和以客户信息为客体的经营秘密,二审改判赔偿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发布时间:2021.12.21 -
索赔2亿!高德红外起诉六名前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
、冻结珏芯公司、毛某某及公司六名前员工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理财产品、不动产等2亿元。 高德红外在公告中表示,被告中的6名前员工分别从事探测器材料、衬底、制冷机、芯片、封装的研发和制作等完整生产流程,在工作期间知悉并掌握了公司相关商业秘密,上述人员通过毛剑宏的招揽,从公司离职后携带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成立了珏芯公司,使珏芯公司在完全不符合行业规律的时间内建成、投产相关生产线,并生产出与公司高度一致的产品
发布时间:2024.12.09 -
员工离职引发的专利权属问题探析
报,合谋以涉案系列专利投入市场牟利。不久,史志怀等人相继离职将原告核心技术带走,并以与原告毫无关系的杨东(本案第三人)的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取得授权后再将专利转回史志怀等亲戚注册的公司(本案被告)名下,完成“偷走”专利技术并“洗白”的全过程。因涉案专利相较市面上的同类产品具有明显的技术和价格优势,被告的专利产品一经投产就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原告起诉主张要回系列9项
发布时间:2019.01.04 -
离职员工利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所申请专利的归属研究
内容提要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技术秘密基础上研发具有实质性进步的技术方案,以新单位名义申请的专利,认定该专利权归属于新单位与侵犯商业秘密的逻辑不一致,应当认定归属于原单位所有。由于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在新单位返还专利权时,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投入的研发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离职员工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申请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发布时间:2024.12.04 -
与在原单位所参与的技术研发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属认定
作者 | 顾正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参与过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支持、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方案的修改等工作,其以在原单位工作过程中接触和了解的特殊技术信息、技术缺陷、技术改进需求等内容为基础申请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单位所有
发布时间:2020.05.28
共计1页,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