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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通常应当使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或结构特征进行限定,然而,在医药领域的审查实践中,利用给药途径、剂量、方案及给药后的效果等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并不鲜见,对此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复审案例的详细分析,阐述了如何解读用药特征对药物组合物的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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