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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名称为“一种汽车点火线圈电压增强器”,专利号为ZL201620556714.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通过淘宝在网上销售,原告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购得被诉侵权产品,经对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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