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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进行浏览,因此公众对网站内容的获取十分便利。原告网站上线时间为2015年12月,被告网站的制作时间为2016年7月。对比双方的网站,二者在网站主页的版面设计、页面布局、主题设置以及各主题项下的内容编排位置与内容的表现形式均高度近似。被告公司网站与原告公司网站高度近似的部分属于原告对内容的选择、整理与编排有独创性的部分,故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被告在其网站上多处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宣传用语,如“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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