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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再思考
“一事不再理”问题在商标确权案件中普遍存在,如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七婆餐饮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七婆”商标的商标行政纠纷、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新伟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Maggi”商标的商标行政纠纷等。英国鞋履品牌Manolo Blahnik,与一位名为方宇舟的自然人及其入股的广州昭越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行政纠纷也是其中之一。截至目前,该案仍未审结,对“一事不再理”问题的认定,是
发布时间:2019.10.22 -
不同=新的?商标行政程序中“一事不再理”被误读
评审申请中提交的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驰名的证据,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在该年度报告中被明确提炼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适用标准”。该观点对司法实务造成了很深远的影响,至今仍有不少判决以该标准对待《商标法条例》的上述规定。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通过本文予以讨论。 一、年度报告与《商标法条例》表述不一 《商标法条例》原文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
发布时间:2020.03.31 -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款中规定: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上述规定实际上构成了商标评审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应涵盖的两方面内容:即评审请求的系属效力及在先评审请求的既判力。 如权威人士解释并指出,并非所有类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均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6.05.09 -
新旧商标法衔接中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告多玛家霸瑞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笔者结合本案判决,从商标权无效宣告的“一事不再理”浅析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适用问题。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界定 “一事不再理”系指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得针对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重复审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家霸公司在2001年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9.01.21 -
第3746575号“施崋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在本案中提出了新的理由及新证据,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二、申请人是国际知名的水晶珠宝供应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商标获得了极高知名度,为消费者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385013号“施华洛世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对此,原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0.09.01 -
商标评审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臧宝清) “一事不再理”并非实定法上的概念,而是理论抽象的结果,也是实务中的习惯用语。“一事不再理”来自于罗马法,起初是一种民事诉讼理论和规则,目前已普遍适用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等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即是“一事不再理”的具体体现。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
发布时间:2016.06.01 -
从“SEPHORA”商标行政案看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情简介】 丝芙兰宣告“SEPHORA”商标无效一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此“SEPHORA”(下称诉争商标)由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亿宝德公司)于2010年12月申请注册在“电灯、车灯、电热壶”等商品上。2017年底,丝芙兰依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对“SEPHORA”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
发布时间:2020.09.24 -
浅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事不再理” 原则中“一事”之界定标准
【摘要】 “一事不再理”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仅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对此原则的适用存在一些困惑。本文从时机、主体、客体三个层面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所涉“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客体层面中如何构成“一事”即如何认定“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原则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发布时间:2021.11.23 -
英吉利请求确认专利不侵权终审被驳
为了彻底避免在经营活动中受到干扰,英吉利(珠海西区)有限公司(下简称珠海英吉利公司)将专利权人彭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彭某的专利权。一审判决支持了珠海英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同一法律事实在此前已有生效的法律判决,本着“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不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构成特征和起诉条件,因此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珠海英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08.09.02 -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作者:王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笔者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曾遇到一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这是请求人第二次针对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长达近百页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20余份证据中,无效理由涉及的多个法条、数份证据与第一次请求相同,但请求人针对同一法条或者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说理,或者采用了不同的证据组合方式,因而无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结果在审查过程中反而因为针对一事不再理
发布时间:2016.04.05
共计1页,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