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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706号 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丽开·热西提,总经理。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第三人张显文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海娜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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