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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趣头条”APP模仿“趣头条”APP的经营模式(即独特的获客机制),通过社交关系推广其产品,获取用户,且采用与“趣头条”APP高度近似的产品名称,更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二者为同一产品,或者存在某种关联,故被告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原告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情况下,被告运营的“哇趣头条”APP采用与原告知名商品“趣头条”APP高度近似的名称,模仿原告的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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