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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身公开技术被非正常专利抄袭之救济
。此后B公司拟将该产品销往中国,并进行了自由实施分析(Freedom to Operate,FTO)调查,发现了该专利。B公司从合规角度考虑决定无效该专利,并最终使用展会公开材料无效了该专利。 上述案件本身并无特殊之处,涉案技术方案亦不复杂。B公司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扫清了障碍,得以“正常”进入中国市场。但笔者注意到,由于相关证据都是域外证据,且该案还经历了行政诉讼等多个程序,B公司在举证和行政
发布时间:2022.07.21 -
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看小i机器人是否被清楚完整公开
“如何利用游戏服务器5来实现游戏功能”予以充分公开。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该聊天机器人的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根据聊天机器人识别的对话内容,用户就可以利用游戏服务器实现以文字互动为基础的游戏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互动游戏的功能。 二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11.15 -
微商发朋友圈要讲究,小心破坏专利新颖性
、现有技术的规定理解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其中的“为公众所知”即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根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相关规定,“为公众所知”是指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不要求所有公众已经实际获知。 这种状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只是有处于这种状态的可能性。如果处于保密状态,则不属于“为公众所知”,产生
发布时间:2021.01.07 -
当心,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构成公开!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技术信息的,当心构成技术公开!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就罗某起诉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下称兴宇五金厂)、浙江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司贝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罗某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设计的图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二被告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构成现有设计的主张成立,驳回罗某上诉,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
发布时间:2018.10.25 -
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原标题:当心,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构成公开!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就罗某起诉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下称兴宇五金厂)、浙江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司贝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罗某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设计的图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二被告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构成现有设计的主张成立,驳回罗某上诉,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10.25 -
现有技术隐含公开内容的把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易红春 ) 【弁言小序】 专利法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技术进步,衡量技术进步的标准则是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而只有将一件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对其创造性进行评判。因此,准确地认定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对于创造性的判断至关重要。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说明对现有技术隐含公开内容如何准确把握。 【理念阐述】 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包括明确记载和
发布时间:2019.11.27 -
技术秘密“非公知性”审理的相关实务问题
开示的范围,从而会展示更多的技术秘密。 另一方面,诉讼实践中,确实也存在有的原告以保护技术秘密为名、行利用举证质证的程序机制刺探被告技术秘密之实的现象,因为被告若以自有技术抗辩,其必然也要举出自己的技术证据才有可能使其主张成立,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展示被告的技术秘密。 为了防止“二度泄密”,可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不公开审理。对于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法院尤其要注意审理过程中对涉案商业秘密的保护。 首先,应
发布时间:2023.08.15 -
销售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是否构成使用公开?
。 在审查实践中,该技术内容是否处于保密状态,即技术内容是否仅面对特定人公开还是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是其中一个判断难点。对于一般的购销合同(买卖合同)关系来说,购销合同履行之后,即购买者支付货款,销售者交付货物,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之后,购买者即获得对货物的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而没有对所购买的商品所包含的技术内容予以保密的义务。另一方面,销售者公开销售其产品等,面向的是公众,此时已经使所
发布时间:2018.11.21 -
现有技术的构成要件探析
造性审查的基础,也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基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一项技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实际存在某种公开行为; 二是该公开行为必须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发布时间:2018.06.08 -
浅谈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意见的答复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针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笔者根据实践中所遇案例,总结出答复过程中的以下两种应对方式: (一)争辩得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结论的理由存在不合理性 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如果置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应当有合理的理由。争辩中可以
发布时间: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