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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学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思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潘珂 许钧钧 刘洪尊 【理念阐释】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第十章第5.3节对参数限定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作出规定,审查员通过初步比对后,可以推定参数限定的产品和现有技术产品相同,但同时赋予申请人根据申请文件和现有技术举证的权利,指出如其可成功举证,则应认可新颖性;并指出该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
发布时间:2018.11.19 -
“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实验数据对公开充分的影响
最近,“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充分公开问题频频引起热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公布的“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例”中即有三个案例均涉及这一法律问题,其中一个案例系“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1]。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在“通过无误差函数压缩应力曲线的离子交换玻璃”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2]中也涉及对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是否充分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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