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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作品”与作品“口述”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没有固定下来(例如被录音或者被记录),因而如果发生侵权诉讼时作者在举证方面常陷入窘境,这也从另一角度解释了为何在司法实务中,相对于其他作品类型,口述作品引发的侵权诉讼并不多见。 国外针对此类问题也有规定。例如,根据以色列版权方面的法律,原创作品能够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是必须
发布时间:2018.11.19 -
课堂讲学内容能否被任意引用?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公开讲授的英语课程构成口述作品,胡某在其发表论文中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内容侵犯了杨某享有的复制权,判决胡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杨某诉称,其围绕《攀登英语阅读系列》“A Friend-Making Machine”一文,拟定
发布时间:2020.05.12 -
未经授课人许可在线传播授课视频是否侵权?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被告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才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步步高乐问”APP中在线传播并销售涉案钢琴教学视频,授课人肖某主张视频授课内容构成口述作品,以天才星公司侵犯其口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才星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天才星公司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发布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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