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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行交叉案件中的显著性与侵权认定之关系
使用,并引发了民事侵权争议。由此,在这类商标民行交叉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商标显著性与侵权认定之间的关系,便成为法院作出合理裁判的重要前提。 商标之固有显著性与侵权认定:以“大姨妈”案为例 从上述《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来看,“显著性”这一概念可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所谓“固有显著性”,即第一含义上的显著性,指标志本身表达的含义能够使消费者将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
发布时间:2024.07.08 -
统一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 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
顺序相衔接。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则的适用,需以权利人初步举证证明被告的获利情况,且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为前提。若上述两条件均不成就,则无法进行证据妨碍推定,导致“侵权获利难以确定”。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进而需要确定是否可以参照专利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 问:专利保护中的“周期长”是不是通常所说的“民行交叉”的问题?《解释二》又是如何解决的? 答:正如你所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
发布时间: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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