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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的认定标准
范围。本文通过案例演绎,浅析“修改超范围”的认定标准。 一、修改超范围问题的提出 1、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具有实际必要性。 专利申请是通过文字形式将技术内容以规定方式进行表述的文件,但是由于文字本身的限制或者专利申请撰写者的撰写水平等原因,专利申请文件在申请提交时的文本可能并不能准确表达申请者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申请文件之后还享有对其专利文本进行修改的权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24 -
浅谈优先权的实质条件
”仅是不要求文字记载或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其次,《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中要求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应“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在其随后给出的例子中,也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能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仔细揣摩《指南》撰写的行文,笔者认为,其所给出的“相同主题”的判断方法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按照修改超范围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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