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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护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方法专利构成专利侵权被判赔53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审结一起涉及临时保护期届满后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明确了方法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及使用方法专利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等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中集某公司等三原告系专利号为201510465803.9、名称为“罐式容器装配台及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靖江市某装备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的罐式容器装配台并使用该装配台制造罐式容器产品
发布时间:2023.10.26 -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破解专利侵权案件难题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专利临时保护期侵权如何裁定? 此外,《解释二》还对近年来倍受关注的功能性特征、标准必要专利、禁止反悔规则、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等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早前争议较大的“专利临时保护期”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
发布时间:2016.03.24 -
统一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 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
例外情况下,法院才不判令停止被诉行为,停止侵权仍是专利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方式。 问:您刚才提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请介绍一下有关条文。 答:发明专利采“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故存在专利申请公布日与授权公告日之间的临时保护期。因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故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临时保护期内已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能否在专利
发布时间: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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