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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判决。 二、案情简介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以及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等类商品服务上。 被告一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软件名称,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款”;被告二智借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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