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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刀具的多功能,因此,在刀体上设置刮皮刀口、刮齿和在刀体上设置锅铲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予以维持驳回决定。上述复审决定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认定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复审决定中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认定。 从前文所述的两面刀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在对“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适用上,没有拘泥于“刮皮刀口、刮齿”以及“锅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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