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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套路。 如此行为,不只是侮辱消费者的智商,更涉嫌违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家将某一食品的公众化属性注册为商标,并将商标作为产品外包装的核心名称进行使用,一定程度上,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属性产生错误认识。而商家的这种精明背后,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隐瞒和剥夺。 对此,消费者在选购产品的时候自然需要睁大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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