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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36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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