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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康菲”为原告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在与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天津康菲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在与原告相同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康菲”作为其企业名称并 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宇通公司对标注“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润滑油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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