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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近年来,不少司法判决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经许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将论证,转播体育赛事节目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问题,而且只能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问题,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2条的适用余地。不论著作权法是否有缺陷,都只应在著作权法框架内对转播体育赛事节目进行法律适用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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