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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正与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技术措施等方面对侵犯著作权罪予以完善,与新《著作权法》相衔接,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戒力度,本文就《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正与如何理解把握作简要论证。 一、正确理解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对象 (一)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十一)〗第217条将侵犯著作权犯罪从著作权扩大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1.04.15 -
录制权与改编权有何异同?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阅读习惯也在向“无纸化”靠拢,各类电子阅读器及手机等电子设备所安装阅读功能的不断升级和强化,即是证明。无纸化过程中,将文字、绘本及口述作品等录制成录音录像制品,要大量运用到著作权法中的录制权。那么,录音录像制品录制过程中的录制权有哪些特点? 首先,录制权是否属于著作邻接权?著作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章
发布时间:2018.10.17 -
电影制片者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制片者的过程是一种信托。由于制片者参与了电影的筹备,在营销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制片者统一行使著作权更利于实现作品的市场价值,最终为作者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采取这种由制片者统一行使著作权的模式,制片者付出报酬以继受取得著作财产权,实现对版权投资的回报。 其次,将制片者规定为邻接权人。将邻接权授予制片者在欧盟立法中早有先例。欧盟租赁指令的若干成员国曾引入“录像制作者”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9.08.27 -
遵循法理与逻辑是修改著作权法的正确方向
成文法表述的建议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体现符号认知功能或审美功能的智力成果。 二、“邻接权”概念的去留 与“作品”概念最直接相关的恐怕就是邻接权了(草案审议稿冠以“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由于现行《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著作权/邻接权”二分模式(即将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乃至图书专有出版权作为《著作权法》第四章单列),故“邻接权”的独立性就需要
发布时间:2020.09.25 -
录音制作者应享有“二次获酬权”
着录音制作者所付出的大量创造性劳动。 应然享有两权 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中仅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四项权利,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兜底性质的权利,使其邻接权的范围远小于实际中录制音乐被公开传播的范围。客观上,广播、机械表演都是对录音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实施行为的传播方可以从中牟取利益,录音制作者则会因录音制品被传播而遭受损失。因此,广播权、公开表演权等权利对于
发布时间:2019.09.29 -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式从过去的盗用和截取广播、电视信号并录制和再传播,变成更容易操作的网上实时转播、复制存储和再传播。无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还是向用户提供使其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录制复制后的广播、电视内容,实践中广播组织均难以有效禁止。这也使得广播组织权的修改成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中争议最多、影响面最大的内容之一。对广播组织权的理解,同《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区分、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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