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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政府纠正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8年6月,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对西充县在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西充县人民政府以招商人的名义,在2016年1月18日的《四川经济日报》第7版,发布了《西充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暨药品集中配送招商公告》。该公告中明确:一是由西充县国有公司与招商企业采取股份合作方式进行项目运营,各自持有一定股份比例;二是对报名企业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
发布时间:2018.10.16 -
杭州中考专用绳涉嫌行政垄断
巨大。”浙江一家生产跳绳的品牌商家透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教育考试部门如果无正当理由,长期使用某一品牌的跳绳,特别是在未广泛调查了解市场产品的情况下,简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指定采购某一产品,明显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说。 杭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现在
发布时间:2023.11.28 -
刘世锦:在基础领域打破行政性垄断 要有标志性大动作
推动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重点关注城里人“下乡”。他表示,“卡脖子”问题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建议在保证农民利益、尊重农民自由选择权、获取土地收益后优先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在城乡接合部开展宅基地对外部流转的试点。具体流转办法和机制可以给地方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 刘世锦还建议,在基础领域打破行政性垄断,要有标志性大动作。比如石油、天然气行业上中下游全链条放宽准入、放开进口;通信行业
发布时间:2019.11.13 -
浙江省通报行政垄断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5.29 -
指定单一平台发放消费券,是否涉嫌行政垄断?
2020年3月27日至5月31日期间,将为全体在杭人员发放总额16.8亿元的消费券。 按照杭州市公布的消费券发放方案,支付宝是唯一的消费券发放平台。多位法律人士认为,使用行政权力指定经营者可能涉嫌行政垄断,应避免内定单一派发平台,且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定消费券派发平台。 支付宝成为消费券发放单一平台? 杭州这项被称为政府“最大红包”的举措于3月26日宣布。具体来看,杭州市政府发放额度为5亿元
发布时间:2020.04.23 -
宁夏市监厅立案查处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垄断案
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石安办发〔2021〕23号),其中规定了“对高危行业未投保安责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有关手续,各部门要加强与安责险经纪公司的沟通协作,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等内容。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
发布时间:2021.11.11 -
罚没款超3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对3家原料药公司作出反垄断处罚
记者刚刚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查处一起重大典型的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对3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3.255亿元。 葡萄糖酸钙注射液是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必需药品,是常用的低价药,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是生产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的基本原料。2019年初,市场监管总局接到举报,反映有医药经销企业垄断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
发布时间:2020.04.15 -
重庆某公司诉重庆市监局“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 上诉人重庆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2022)渝01行初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重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发布时间:2024.02.08 -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垄断案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江苏省工商局认为,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在驾驶培训市场管理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增设准入条件,提高驾驶培训市场准入门槛,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原江苏省工商局于2018年1月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改正上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建
发布时间:2019.01.10 -
“消防检测”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港花园15幢503房。 上诉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
发布时间: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