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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产业链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在请求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班福德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
发布时间:2019.03.21 -
华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773121号“華潤”商标、第779532号“華潤”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不动产管理业、不动产代理、建筑相类似。润泰公司楼盘项目及宣传中使用的“華潤•書香府”与华润公司涉案商标中的“華潤”,两者完全相同,“書香府”作为楼盘常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華潤•書香府”组合在一起与华润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润泰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
发布时间:2018.10.15 -
“奇葩说”商标纠纷开庭
(《奇葩说》海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围绕雪领公司在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节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以及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原告商标核定服务与被控侵权服务内容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是否造成混淆展开了辩论。 原 告 庭审中,爱奇艺公司撤回了判定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请求,并称2016年4月9日,奇艺公司
发布时间:2018.10.12 -
“Bio-K PLUS及图”商标引发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标题: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判断两件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应如何考量在先商标权利人所出具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围绕着第19391647号“Bio-K PLUS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根据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加拿大博欧科普莱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博欧科普
发布时间:2020.04.07 -
相同类别不同群组商品的类似性判断
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注册在水龙头、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8)上的第1578133号“惠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在水龙头、沐浴用设备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8、1109)上的第8185194号“惠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
发布时间:2019.05.23 -
历经多年,中日“无印良品”商标案终审判决出炉
“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另查明,良品计画在第20、21
发布时间:2019.12.11 -
“好药师”商标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
无效宣告的请求。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不类似,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千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千红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档案等证据;好药师
发布时间:2020.12.21 -
史密斯热水器拒绝他人傍名牌
【案情简介】 “AOSAILO”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万田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商品上。艾欧史密斯公司认为“AOSAILO”商标与其母公司在先注册的“AOSmith”“史密斯A.O.SMITH”等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
宾利公司申请“B及图”商标无效 东方公司不服裁定结果诉至京知法院
图形”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向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宾利公司的“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宾利公司将“宾利”等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具有
发布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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