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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法丽莎”三字,北京元和恒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元和恒泰)与杭州乔路飞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乔路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乔路飞)产生了一场商标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元和恒泰并非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权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针对乔路飞持有的第14146360号“法丽莎”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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