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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道具使用他人书法作品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判令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在《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共同赔偿我精神抚慰金1万元。事实和理由:电影《九层妖塔》由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制作、发行、投资及传播,影片票房逾7亿元,并在各大主流网站由全国观众付费观看。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在该电影以及该电影的先导预告片、终极预告片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我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
发布时间:2018.09.29 -
电影道具中使用他人书法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裁判要旨: 电影道具中使用书法作品不排除其起到了说明道具名称的作用,但同时也完整展示了涉案单字的艺术美感。电影道具制作时,之所以不选择其他常见字体而选择具有一定美感的涉案单字本身的事实,也能说明书法作品在电影道具中不仅仅是起到表情达意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传达艺术美感的意义,再现了书法作品的美术价值。如果电影中对书法作品的使用并未通过增加新的理念或视角使其具有了新的价值或功能从而改变了其原有的美术
发布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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