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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葛怀圣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体评述如下: 第一,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属于智力劳动成果。涉案点校本系对民国版《寿光县志》的首次点校,需要点校者具备一定的历史、人文、文学等素养,且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调查研究,该点校过程属于智力劳动。 第二,涉案民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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