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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擅长讲故事,故只得寻求法条的帮助,久而久之,《实施条例》第四条从弥补修辞的角色演变为堂而皇之的可版权要件。 当然,也有未落入窠臼的见地,如在面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药物说明书”“网络游戏”“音乐喷泉”等未纳入法律明确列举范围的新型智力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蒋强法官就指出,“ 只要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的智力成果,不论何种作品类型,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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