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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的诉讼主体错误。首先,根据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提供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涉案北稻4号的品种权人为绥化市北方稻作综合研究所(以下简称绥化北方稻作研究所),而非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在设立时的组建人系乔文礼而非绥化北方稻作研究所,故绥化北方稻作研究所与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无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依据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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