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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833833号“茅粉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1740号 申请人:北京东尊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3833号“茅粉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财圣节”等商标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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